全科医生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15点击次数:2916次
1.凡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教师或学生一律按本规定赔偿。
2.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以原价为依据,赔偿标准为:
(1)原价100元/件以内,赔偿20%(最低0.50元)
(2)原价100~500元/件以内,赔偿10%(最低20元)
(3)原价500~1000元/件以内,赔偿5%(最低30元)
(4)原价1000元以上,赔偿2%(最低40元)
3.损坏程度较轻可修复的仪器设备,以修理费为标准,计算方法同上。
4.赔偿费用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与实验指导老师共同收取,并交学院计财处开出“仪器设备赔偿费收据”。若未收赔偿费,一经查实,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自己损坏仪器设备处理。
5.实验室收取的赔偿费,每学年向学院计财处结算一次,作为实验室的实验教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