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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红包”和回扣问题常态化治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8点击次数:3309次

为深入推进“红包”、回扣问题常态化治理,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不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省纪委关于深化“红包”问题治理的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一)深入开展思想教育。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不断加强党的基础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反腐败形势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提高拒收“红包”、回扣的自觉性。

(二)着力强化纪律教育。组织领导干部和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者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学习省纪委关于整治“红包”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风建设“九不准”等要求,强化廉洁从政和廉洁从业的意识。

(三)广泛进行典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卫生计生行业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同时运用卫生计生系统发生的收受“红包”、回扣被惩处的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做到警钟长鸣、关口前移。

二、严明纪律要求,促进廉洁从政从业

(一)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收送“红包”。

1、严禁个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2、严禁其父母、配偶、子女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3、严禁借节日名义,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红包”;

4、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5、严禁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

(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或医疗活动中要廉洁从业,严禁收受“红包”、回扣。

1、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受患者、患者家属或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

2、不得以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方式收受患者、患者家属或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

3、不得暗示或索要收受患者、患者家属或单位、个人的“红包”;

4、不得在办理行政审批、各类评审及卫生监督、检验、检测中暗示、索要和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红包”;

5、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

6、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7、不得参加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三)规范医疗卫生计生人员执业行为。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切实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及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患者疑问。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不当处方院内公示点评制度,充分利用“阳光医药”系统规范医生用药行为,促进科学诊疗、合理用药。

三、深化风险岗位管理,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一)推动行政管理人员规范用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认真查找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控程序,规范权力运行。针对容易发生“红包”、回扣问题的重点岗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红包”、回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通过及时约谈、函询、诫勉纠错、责令整改、执纪问责以及岗位调整等手段,对“红包”、回扣问题及时防范纠正或严厉惩处。

(二)强化医药产品购销诚信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时,双方必须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设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的条款,并明确约定法律责任。对经核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供应商,及时列入不良记录或者黑名单,并上报相关部门,按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买其产品。探索建立各类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违规违纪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和医德医风档案,与职务、职称晋级和晋升、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挂钩。

(三)健全“红包”、回扣清退机制。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务活动、从业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拒收“红包”、回扣。对确属无法拒收的,应及时上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直接替患者交医疗费、通过医院有关部门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也可直接存入“江西省廉政账户”(户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开户行:建设银行孺子支行,账号为:36001050130050000548)。受理上交“红包”、回扣的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红包”、回扣的证据。

(四)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严禁给医务人员设立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直接挂钩。推进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医务人员待遇与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服务效率、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综合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严格监督执纪,认真查处违纪行为

(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有关“红包”、回扣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落实举报奖励措施。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对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的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赣卫党字[2O05]48号),举报并查实工作人员收受“红包”金额500元以下的(500),奖励1000;500元以上的,奖励2000;举报并查实工作人员索要“红包”的,不论金额多少,奖励3O00元。举报并查实工作人员收受回扣金额5000元以下的(5000),奖励500;50OO元以上的,按查实回扣金额的10%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加大查处力度。按照党纪政纪和省纪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落实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狠刹歪风。对行政人员和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先免职后处理”的规定,如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赣卫纠发字[2O04]10号),视金额大小,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常态化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治理“红包”、回扣问题,是卫生计生系统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是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全省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对治理“红包”、回扣问题负主体责任。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纠风机构建设,明确人员、明确职能,切实做好治理“红包”、回扣问题的日常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作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既要严格自律、带头拒收“红包”回扣,又要守土有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确保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不出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防止“红包”、回扣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资金管理。要深入推进“小金库”治理,从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着手,加强预算决算、日常收支和银行账户监管。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从源头上切断公款赠送“红包”的资金来源。

(三)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完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制度,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行最高限价、量价挂钩,切实降低虚高价格,对药品、医用耗材占比和采购价格实行排名通报。各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对药品使用金额、合理用药进行排名通报,着力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四)严格考核问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治理“红包”、回扣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内容,年初有部署,平常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结合工作任务,采取防止“红包”、回扣问题的有效措施,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因工作措施不实、监管不力、教育不到位而发生“红包”、回扣问题的要严肃问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追究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