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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2-10点击次数:2624次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

 

可邀请卫生健康部门联合检查

 

《办法》提出,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卫生健康、中医药、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飞行检查,也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

 

重大社会影响可直接检查

 

《办法》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实施飞行检查包括五种情形:(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二)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三)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因举报投诉、智能监控、新闻媒体曝光等涉及的可能造成重大基金安全风险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保密需要等,可直接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结论有异议可解释说明

 

《办法》提出,飞行检查组应当制定飞行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并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现场检查应当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做好文字或音像记录,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字或盖章等方式确认。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确认。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飞行检查组要求,明确现场负责人,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病历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飞行检查组的询问。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现场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前,飞行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的有关情况。被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作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材料。

 

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办法》提出,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反馈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一)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二)对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对发现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或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等单位负责同志的相关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四)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应部门处理;(五)其他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形,按相应规定处理。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对后续查处和整改不力的,可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及时将飞行检查相关结果向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财政等相关部门通报,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飞行检查结果,曝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