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孙志龙收受药品回扣贿赂案件
发布时间:2020-07-29点击次数:5585次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孙志龙收受药品回扣贿赂案件
2007年4月至2018年7月,孙志龙利用担任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海南木华医药有限公司牟取利益,共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医药代表王某所送的好处费,共计1676.8万余元人民币。法院一审判决孙志龙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