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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18点击次数:1863次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中央、教育部、江西省和学校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全院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是指《国家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升学、就业、履新、晋职晋级、满月、生日、乔迁等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要求,按照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纪律,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二)禁止铺张浪费,宴请用餐不得明显超过本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三)禁止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四)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务用车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禁止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五)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举行封建迷信活动;

(六)禁止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及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禁止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禁止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以下简称“两报告一承诺")。

第七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单》 (见表一),并报所属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医院纪委监督检查室备案。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八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单》中“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是指操办主体、方式、宴请批次以及本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婚宴中男女双方合办的应当具体说明。

第九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结束后,应在10日内如实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单》(见表二),并报所属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医院纪委监督检查室备案。

第十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单》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相关内容" 主要是指:

(一)是否存在分批次多地操办的情况,如有,说明具体情况。

(二)是否存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或者赠送礼品礼金的情况,如有,说明谢绝和退还相关礼品礼金等具体情况。

(三)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坚持带头移风易俗,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新风尚,坚决抵制婚嫁陋习、天价彩礼、薄养厚葬等不良风气;

(二)坚持严控规模,严格控制非亲属人员参加,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坚决杜绝大操大办;

(三)坚持尚俭戒奢,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杜绝餐饮浪费;

(四)坚持公私分明,不利用职权影响或职务上的便利操办,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五)坚持崇廉拒腐,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借机敛财。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如下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 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按照学校纪委《关于印发<江西中医药大学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校纪字[2022]5号)文件有关程序执行;

(二)正科级或主持工作的科室(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备单上报医院纪委监督监察室;

(三)副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四)副护士长、护士长报护理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或退还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医院处理。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规定,对违规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自觉抵制,并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同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