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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10点击次数:4735次

招聘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招聘工作流程,推进人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聘工作统一由医院负责,人事科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进行。

第三条  各部门拟新增工作人员,须先填报年度进人计划。进人计划根据核定岗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要陈述进人理由、岗位职责等,并注明岗位、学历/学位、人数及其他条件。进人计划经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四条  根据进人计划,草拟报名条件并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报名条件、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各类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连同个人简历报送医院人事科。

第六条  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整理出应聘人员名单。

第七条  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招聘考核,考核包括笔试或面试等环节。

第八条  根据考核成绩筛选出考核通过人员。

第九条  组织考核通过人员体检,体检包括常规体检、心理测试、视力测试等内容,视岗位需要安排相应项目。

第十条  组织考核通过人员来院试工,试工期满后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根据以上各环节通过情况,将拟录用人员报院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办理录用手续,确定岗位、薪酬等待遇。

第十三条  博士可办理入编手续,硕士可实行人事代理,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实行编制外聘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