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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4点击次数:3876次

党发[2013]22号


关于印发《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部、各科室:

现将《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委员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共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3925日印发

附件: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增强医院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医院实施“三重一大”应遵循医院工作的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走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路线,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有关方案和措施;

2、党建与思想政治、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医院发展规划、院区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医院机构设置、职工招聘计划、岗位设置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人事方面重大事项及改革方案;

5、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7、重要人事问题、院级及院级以上的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党政处分等;

8、其他应当提交讨论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医院副护士长以上干部的任免及岗位调整;

2、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3、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须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立项;

2、不动产的购置及医院重要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

2、大型物资、设备的采购和基本建设工程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

3、非经常性支出项目,单项支出资金超过50万(含50万元)的项目;

4、国有资产处置;

5、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三、决策形式

(一)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以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为主,特别事项还要提交职代会讨论。

(三)凡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医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医院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决策程序

(一)医院各部门根据工作及发展需要提出有关决策动议,在调研的基础上,并广泛听取和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后,提出完整的建议方案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二)分管院领导向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医院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个别酝酿、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同的主导性意见。

(三)在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医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经集体讨论后,党政主要领导最终做出决策;对涉及医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采取相关形式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再形成决议。

(四)决策形成之后,除涉密事项外,应将决策的内容或实施方案及时向党内外有关人员通报。

五、决策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决策事项清楚、决策结论明确的会议纪要。

(六)医院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督检查情况要与医院领导班子沟通,并提出纠正建议。

六、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